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林文濱
相對人
峻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三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全字第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4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6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部分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終結,且聲請人已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敘明前情,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全字第44號假扣押卷、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8號假扣押執行卷、105年度存字第36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8年度聲字第51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按本件聲請人業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終結在案,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亦已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2月19日苗院傑民字第1090000134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