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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代理人
林芊影律師
代理人
廖宜庭律師
債權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理人
尤曉貞
債權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表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權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法定代理人
上4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權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法定代理人
上1債權人
代理人
蔡寶對
債權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權人
陳柏辰
債權人
上7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權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理人
楊美霞
債權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理人
陸義淋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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