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雄
- 代理人
- 林姿伶律師
- 代理人
- 林芊影律師
- 代理人
- 廖宜庭律師
- 債權人
-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代理人
- 尤曉貞
- 債權人
-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代表人
- 蔡靜美會計師
- 債權人
-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 債權人
-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 債權人
-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 債權人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文
- 法定代理人
- 上4債權人
- 共同代理人
- 林敏
- 債權人
-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翠芬
- 法定代理人
- 上1債權人
- 代理人
- 蔡寶對
- 債權人
-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寶對
- 債權人
- 陳柏辰
- 債權人
- 上7債權人
- 共同代理人
- 李玉娜
- 債權人
-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eyed Paransun
- 代理人
- 楊美霞
- 債權人
-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金
- 代理人
- 陸義淋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