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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被告
怡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225,2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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