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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抗字第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王佳惠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抗字第93號

抗告人
吳榮富
相對人
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20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107 年1 月22日之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日期為109 年1 月22日,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於107 年1 月22日向相對人借用3,000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全部清償,尚欠本金1,750 萬0,007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電子郵件等影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提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然相對人並未依約於107 年1 月24日將應貸予抗告人之金錢交付抗告人,而係於同年6 月4 日匯款2,000 萬元至第三人川富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富公司),且相對人亦明確表示該2,000 萬元是屬於投資成立川富公司之投資款,足認相對人並未交付金錢給抗告人,故本件系爭抵押權設定時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然有相對人所稱「投資轉私人借貸」之情事,亦屬本件抵押權設定一年餘之後所發生之事,於抵押權設定時並不存在,故不屬於抵押權擔保範圍,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就其於原審之聲請,業已提出上開資料為證,而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指不論是否屬實,核屬實體債權債務爭執,然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  ├───┬───┬───┤(單位:平方│範圍  │    │
│號│縣市  │地段  │地號  │公尺)      │      │    │
├─┼───┼───┼───┼──────┼───┼──┤
│ 1│新竹市│民富段│693   │186         │1/4   │    │
├─┼───┼───┼───┼──────┼───┼──┤
│ 2│      │      │639-1 │133         │1/4   │    │
├─┼───┼───┼───┼──────┼───┼──┤
│ 3│      │      │1202-1│6           │1/4   │    │
└─┴───┴───┴───┴──────┴───┴──┘
┌────────────────────────────┐
│建物                                                    │
├─┬──┬────┬─────┬─────────┬──┤
│編│建號│基地座落│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位:  │權利│
│  │    ├────┤          │                  │    │
│號│    │建物門牌│用途及層數│平方公尺)        │範圍│
├─┼──┼────┼─────┼─────────┼──┤
│ 1│6731│693-1   │鋼筋混凝土│第1 層:61.26     │1/1 │
│  │    │1202-1  │造、住宅、│第2 層:83.32     │    │
│  │    │        │停車空間、│第3 層:83.32     │    │
│  │    ├────┤梯間、人行│第4 層:83.33     │    │
│  │    │新竹市西│道、4 層  │騎樓:28.54       │    │
│  │    │大路778 │          │突出物一層:14.68 │    │
│  │    │號      │          │總面積:354.45    │    │
│  │    │        │          │陽台:18.68       │    │
│  │    │        │          │雨遮:4.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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