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他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呂奕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他字第22號原 告 呂奕儒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呂奕儒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應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呂奕儒提起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請求 給付加班費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請求給付加班費部分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開訴訟經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95即新臺幣(下同)8,865 元,由被告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即467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明無訛。準此,原告本件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10元(給付加班費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717,895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計算式:7,820元×1/2=3,91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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