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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珮瑜

聲請人
昶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天井聯合營造股份有
聲請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義彬
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竹建小字第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竹建小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比對及確認本院109 年度竹建小字第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是否有錯誤及疏忽遺漏、維護筆錄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104 年8 月7 日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竹建小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聲請,並於書狀內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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