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35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羅盛德律師
- 被告
- 晶彩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芸
- 訴訟代理人
- 梁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債務人陳竣揚係自民國106年9月26日受僱於被告,被告申報債務人陳竣揚之薪資為24,000元,嗣於107年7月1日再申報調薪為30,300元,有債務人陳竣揚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據此,原告僅以最低基本工資23,100元計算債務人陳竣揚之薪資,並據以計算債務人陳竣揚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應移轉予原告之金額為38,500元,即堪足採信。
二、被告雖辯稱應移轉債務人陳竣揚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僅新臺幣(下同)23,374元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亦未舉證證明,自不足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薪資債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