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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40 號

原告
榮全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朱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森企業社即邱志豪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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