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浩宬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萬0,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