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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新巨航企業社即陳素月智多星創意工作室即陳昱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新巨航企業社即陳素月 被   告 智多星創意工作室即陳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原告應具體陳明被告將貨櫃騰空返還時原告所得之利益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新台幣6 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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