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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告
格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振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夏目漱石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零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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