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原告
- 格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振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夏目漱石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零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