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及新
- 被告
-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