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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潘祖蔭、林崑海、陳文琦、黃嵩、練台生

  •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狀並未檢附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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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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