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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狀並未檢附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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