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林宗穎
- 原告楊冠恒、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威數位資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楊冠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威數位資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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