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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林宗穎

  • 原告
    楊冠恒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威數位資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楊冠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威數位資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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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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