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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聲請人
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立博愛國民中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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