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明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鴻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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