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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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