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余成里
- 被告
- 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思伃
- 被告
- 鄭清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思伃、鄭清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