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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9,4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2,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 萬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 萬1,9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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