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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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