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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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