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 法定代理人
- Hii Hau Chun ELVIN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 被告
-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 108,083元,依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30.195 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3,566元【計算式:(108,083x30.195)=3,26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