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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林宗穎

  • 當事人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ynopsys International Limited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周友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洪舒萍律師 林益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貳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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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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