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 原告
- 兆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宇倫
- 被告
-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謝正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財產上請求金額為美金153,991.83元,依民國109年7月7日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82 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4,592,03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金額300 萬元,核計為7,592,036元【計算式:(4,592,036+300萬)=7,592,036】,應徵此部分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76,240 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