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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先曄 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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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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