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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宇璿

  • 原告
    黃金銘
  • 被告
    温惠君即皇品小吃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黃金銘 被   告 温惠君即皇品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惠君即皇品小吃店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被告排出具油煙異味之氣體及發出噪音至其建物,影響居住安寧為由,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被 告不得使新竹縣○○鄉○○路00號皇品小吃店產生之排煙噪音侵入原告之新竹縣○○鄉○○路00號建物各樓層等語。衡酌原告本件訴訟目的係維護其所有權並排除侵害,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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