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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告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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