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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3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
采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彤間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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