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李靖烽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被告
- 瑞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