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及新
- 被告
-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已電告原告繳納,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