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娥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原告之訴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