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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原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原告之訴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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