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陳献名
- 原告
- 彭維斌
- 被告
-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