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即林均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惠騏
被告
姚奕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8 日寄存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8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3 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9~2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