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嘉宏即林均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惠騏
- 被告
- 姚奕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8 日寄存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8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3 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9~2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