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蓋瑞(Gary Harte)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告
-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美逢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 被告
- 林秉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秉澔因涉犯竊盜案件,現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受理在案,其所涉竊盜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