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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立大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妤芬
被告
被告
謝丁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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