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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被 告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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