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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龔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號碼「102EN-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102NE-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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