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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薄美麗
代理人
薄台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12920-2 │股票 │1 │1000 │ │├──┼──────────────┼──────────────┼────┼───┼────┼───┤│0002│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315-5 │股票 │1 │44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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