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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徐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03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4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05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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