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昱丞 陳仕賢 陳建伸 兼前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徐梓皓 相 對 人 騏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書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徐梓皓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貳拾伍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仕賢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昱丞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建伸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貳佰零貳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7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積欠聲請人四人於106年2月至同年7 月間在該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即積欠聲請人徐梓皓薪資金額新台幣(下同)467,025 元、聲請人陳仕賢薪資金額571,469元、聲請人陳昱丞薪資金額497,221元及聲請人陳建伸薪資金額663,202 元,惟因相對人目前已結束營業,無力償還積欠聲請人薪資,則相對人既未能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積欠聲請人四人於106年2 月至同年7月間在該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即積欠聲請人徐梓皓薪資金額467,025 元、聲請人陳仕賢薪資金額571,469元、聲請人陳昱丞薪資金額497,221元及聲請人陳建伸薪資金額663,202 元,惟因相對人目前已結束營業,無力償還積欠聲請人薪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應認聲請人上開主張要非無據,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