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政威 相 對 人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於108年8月15日至108年9月30日擔任該公司員工期間,應給付之薪資新台幣(下同)3萬2,281元,但因資金週轉困難,願於108年12月10日及108年12月25日分二次給付,詎相對人嗣僅給付19,000元,並未完全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迄仍有13,281元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32,281 元,以分2期給付之方式,於108年12月10日及108年12月25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其後僅於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25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16,000元及3,000 元後,即未再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薪資存款帳戶資料附卷可佐,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之薪資32,281元扣除上開於調解成立後給付之金額19,000元後尚積欠13,281元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