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 請 人 鍾治平 相 對 人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相 對 人 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法律規定,必以勞資雙方調解成立,始足當之;若未經調解成立者,自無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8,844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7 月1 日進行調解,惟調解結果因相對人未出席而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在卷可稽,則該調解既未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