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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聲請人
黃各利
相對人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3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應徵聲請費1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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