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各利
- 相對人
-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3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應徵聲請費1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3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應徵聲請費1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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