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洪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預告工資共新台幣(下同)146,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517元(1,550元1/3=517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7元(517元+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