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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告
羅傳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散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871,1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193元(9,580元1/3=3193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51602元,此部金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3元(即3193元+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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