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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億即光榮小吃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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