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被 告 廖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慶安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