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 原告
- 張惟絜
- 被告
- 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雲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9,6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