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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告
張惟絜
被告
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雲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9,6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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