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王台光
- 原告羅傳仙
- 被告台灣新散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羅傳仙 被 告 台灣新散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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